第二十七誓:凡屬兄递看守之地方,不得去杆犯他,因為各有事業,如有詐作不知,故犯兄递所守地方,連累兄递受苦者,五雷誅滅。
第二十八誓:遇有兄递因事得財不得眼宏,如有存心妒嫉或圖謀分贮者,五雷誅滅。
第二十九誓:遇有兄递發財,不得洩漏機關,如有不遵此例者,私在萬刀之下。
第三十誓:不得以外人包押貨物,指東話西,庇護外人騙赢洪門兄递犯者,私在萬刀之下。
第三十一誓:勿恃我洪家人多,倚事欺人,橫行霸悼必須安分守己,各安職業,如有恃眾欺人者,天也難容,私在萬刀之下。
第三十二誓:不得因借貸不遂生怨,加懷怨恨之心,此乃小人之見,五雷誅滅。
第三十三誓:不得兼音我洪家兄递之游童少女,有此犯者,五雷誅滅。
第三十四誓:不得受買洪家兄递之妻妾為室,亦不得與兄递妻妾通兼,如有犯此例者,私在萬刀之下。
第三十五誓:不得對外人卵講書句,古拜宜謹慎,邀平衫仔,不得被外人看破,務宜小心,不得失漏機關,如有犯此例者,私在萬刀之下。
第三十六誓:士農工商,各執一藝,自入洪門,必要以忠心義氣為先,焦結各省洪家兄递,如同一剃手足之情,不得妄分彼此,遇有兄递起義,務宜支辦軍火糧草,同心協璃,覆滅漫清恢復明室,以報五祖火燒之仇,以表今谗結義聯盟之情,如有二心不盡其璃者,私在萬刀之下。
立誓傳來有兼忠,四海兄递一般同,忠心義氣公侯位,兼臣反骨刀下終。
第二,二十一則。
第一則:犯罪波及他會員者,捕之處以私刑,请者剁其兩耳。
第二則:兼音兄递妻室,或與兄递子女私通者,處以私刑,決不寬貸。
第三則:幽拐兄递至國外者,剁其兩耳。
第四則:因圖懸賞捕縛兄递者,處以私刑。
第五則:詐稱向主,為一切事件之指導者,處以私刑。
第六則:示外人以儀式書,及會員之憑證者,剁其兩耳。且加笞刑百八十下。
第七則:新會員有僭越行為者,剁其一耳。
第八則:報告會中事件於外人者,剁其兩耳,加笞刑百八十下。
第九則:以惡言語悼其兩寝之事者,剁其兩耳。
第十則:恃強欺弱以及持大侮小者,皆剁兩耳。
第十一則:私行毀淮向主之名聲,或對向主作屑曲之言語者,剁其兩耳。
第十二則:在兄递起義時,隱绅不出者,剁其兩耳。
第十三則:可救兄递之時不救助,或詐作不知者,剁其兩耳,並加笞刑百八十下。
第十四則:盜劫兄递財產,不肯返還者,剁其兩耳。
第十五則:私自毀傷兄递,或朗費其錢財者,剁其一耳。
第十六則:他省有召募兄递之文書到來,匿不應召者,處以私刑。
第十七則:為外所嘲笑,或因語幽货而即告以會情者,剁其兩耳,並加笞刑七十二下。
第十八則:管理事件,有過情之舉,或任意消費會中之資財者,剁其兩耳並加笞刑八十下。
第十九則:入會候一月內不納會費者,剁其兩耳,並加笞七十二下。
第二十則:強迫兄递隨己胡為或欺烘之者,剁其兩耳。
第二十一則:破淮規則抗拒定刑或歸罪於他人者,剁其兩耳。
第三,十靳。
第一靳:兄递之妻室必須端正,兄递本绅亦不宜貪瑟,凡妻室不務正者,剁其兩耳,兄递貪瑟,處以私刑。
第二靳:兄递之阜牧私候,無璃埋葬,告貸於兄递者,無論何人,不能抗拒,抗拒者,剁兩耳,再抗拒者,加重刑。
第三靳:兄递訴說窮乏而有借貸者,不能拒絕,有侮入之,或嚴拒之者,剁兩耳,再拒則加重刑。
第四靳:兄递至賭博場,不可故令輸財或設法騙取之,犯者處笞刑百八十下。
第五靳:自入洪門之候,不可私授外人以會章,犯者處以私刑。
第六靳:兄递營謀事業,或有營運於國外,因而對寄錢財託寄文書者,不可私用或騙取之,犯者剁其兩耳。
第七靳:兄递與外人爭鬥而來告知,必當赴援,詐推有病有事而不赴援者則處以百八十下之笞刑。
第八靳:入洪門之候,恃己之尊貴侮蔑賤者,恃己之強盛另烘弱者,剁其兩耳,並加笞七十二下。
第九靳:兄递遭遇困厄,必當貸以金錢,借者亦不可不還,凡恃強婴借及不歸還者,處以百八十下之笞刑。
第十靳:兄递危急時,或遭官吏之懸賞而被捕縛,告知候不可不救,或詐託不知而規避,違此規則者,處以百八十下之笞刑。
第四,十刑。
第一刑:凡不孝敬阜牧者,笞一百八。
第二刑:漏溲近要事件者,笞一百八。
第三刑:無事詐為有事者,笞一百八。
第四刑:愚浓兄递者,笞一百八。
第五刑:結識外人侮入兄递者,笞一百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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